主导资金占用、隐瞒关联关系、信披违规 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拟被处5年市场禁入

   2022-04-06 中国能源350
核心提示:中国网财经4月6日讯 (记者 李冰岩) 时隔5个月后,证监会对中超控股(002471.SZ)的立案调查终于得出结论。4月5日晚间,中超控股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网财经4月6日讯 (记者 李冰岩) 时隔5个月后,证监会对中超控股(002471.SZ)的立案调查终于得出结论。4月5日晚间,中超控股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以90万元罚款。中超控股现实控人杨飞等人则拟被处以警告及30万元罚款处罚。

  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

  江苏证监局指出,2017年9月,中超控股发布停牌公告,筹划股权转让事宜。与此同时,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订中超控股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29%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鑫腾华,转让总价款合计19.08亿元。

  2017年12月,约定的首期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股比例降至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但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并未如期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的尾款,中超集团随即宣布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过,对上述变动,当时处于黄锦光实际控制下的中超控股,并未如实披露。

  江苏证监局认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全面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知悉在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在知悉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出现股权转让纠纷后,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披露,以上人员为中超控股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锦光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中超控股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江苏证监局指出,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江苏证监局认为,黄锦光作为中超控股时任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其刻意隐瞒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证监局据此拟决定: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对杨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另外有多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管被警告及罚款。

  与此同时,黄锦光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赵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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