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2022-03-31 世铝网500
核心提示:    在日前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云南省提出,要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 质量发展道路。    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意见》提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

    在日前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云南省提出,要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 质量发展道路。

    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意见》提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又要统筹退出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治污减排

    《意见》中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

    对环保不达标产能,《意见》提出,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

    此外,《意见》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意见》中提出,在国家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后,将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施阶梯电价。

    加价电费收入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同时,云南省将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照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有关贷款。

    此外,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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