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制及其司法认定

   2023-11-29 23720
核心提示:矿业权取得是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各类经济主体通过满足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选择既有的、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按照矿业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程序取得矿业权的行为,包括探矿权取得和采矿权取得。矿业权取得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取得主体、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展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探矿权取得和采矿权取得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矿业权的取得

矿业权取得是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各类经济主体通过满足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选择既有的、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按照矿业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程序取得矿业权的行为,包括探矿权取得和采矿权取得。矿业权取得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取得主体、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展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探矿权取得和采矿权取得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01探矿权的取得

取得主体。《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知,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也允许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前提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除此以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还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可见探矿权申请人需满足规定的条件,同时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还要与勘查矿种、面积和工作阶段相匹配,只有经批准后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才能成为真正的探矿权主体。

取得方式。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直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招拍挂竞争取得和平等主体之间由探矿权人转让取得三种。我国矿业权市场将探矿权取得划分为一级市场取得和二级市场取得。探矿权一级市场取得是直接从国家手中取得探矿权,其方式主要包括申请取得、招拍挂;探矿权二级市场取得是探矿权经一级市场取得后,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继续流通,从其他个人、集体或组织手中取得探矿权,其形式主要包括买卖、投融资等。

取得程序。探矿权取得程序因矿产资源类型、取得方式和规模的不同而不同。(1)直接向国家申请:首先探矿权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填报探矿权申报登记书;然后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其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再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结果及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要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最后,准予登记的通知缴费,按相应标准缴费后,由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2)招拍挂方式取得:首先由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然后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投标人、竞买人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招拍挂活动并告知时间、地点;其次通知投标人、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最后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3)从他人手中取得探矿权:首先需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然后由双方主体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合同取得,最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02采矿权的取得

取得主体。从《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可知,国有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均可成为采矿权人,各类主体的地位会因矿山的性质、规模和特殊矿区不同而不同,例如,我国现行法对国有矿山企业给予了诸多方面的优惠保护,国有矿山企业处于主导、核心地位,国家规划矿区和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矿山规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等,几乎都由国有矿山企业开采。同探矿权一样,我国矿产资源也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采,当然以上主体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及满足相应的资质要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对各主体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取得方式。采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招拍挂、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和转让,根据权利转移双方主体间地位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采矿权出让取得,一类是采矿权转让取得。采矿权出让取得是指采矿权申请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予取得采矿权的行为,其主要包含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三种方式;采矿权转让取得是指采矿权人经由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而取得采矿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出租、抵押等。采矿权取得方式也可以按照市场结构划分为一级市场取得和二级市场取得,与探矿权的市场取得方式相同。
取得程序。采矿权取得程序依然会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取得情形下,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首先应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其次是提出采矿权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然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最后通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2)在协议出让方式下,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以申请出让的方式后,与主管部门协商各项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出让合同。(3)在招拍挂和由其他人转让方式下,采矿权取得程序与探矿权取得程序相同。
03矿业权取得的司法认定
第一,主体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矿业权取得纠纷中,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须与本案争议的矿业权取得要素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主体适格是其中的前提。主体须满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业权主体和主体资质的限制性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成为真正的矿业权人后才能称之为适格主体。
第二,许可特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取得矿业权的权利外观,有证即有权,但在矿业权纠纷中,需注意的是,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解除特定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禁令,此类特许许可证的颁布、核准、撤销都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判决无法直接产生矿业权变动效果。
第三,方式合法。在矿业权取得纠纷中,人民法院除审查矿业权主体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审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是否与矿种性质、矿区范围、矿区规模等相符,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
第四,程序法定。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取得纠纷时,既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又要进行程序性审查,《矿产资源法》等涉矿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取得程序已经作出严格规定,探矿权取得程序与采矿权取得程序因具体的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矿业权取得程序完整与否涉及到矿业权申请人能否拥有矿业权,能否成为适格主体,能否享有物权法之权利救济,因此,取得程序通常是矿业权纠纷审理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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