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强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管

   2023-03-27 23090
核心提示:​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加强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

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加强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一要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学提出项目建议、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强化项目评估论证、规范完成开工前其他相关工作等。二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就建立并落实实施管理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调整、规范开展验收、做好后期管护等进行规定。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严格用海用岛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四要加强项目实施保障,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对涉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按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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