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人能够在多大程度分享农村土地流转引起的增值,是由产权制度特别是农地权利流转制度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以股份合作方式依法将农地用于非公益性建设所产生的转用途收益明显大于原用途的收益,而且多出的收益能够继续由土地权人占有;土地转用途后,土地权人继续与劳动对象结合以维持其财产性收入,并且能够直接管理属于自己的土地,保护土地不被破坏、污染;矿业开发者与土地权人结合,使双方成为企业内部的组成而避免了土地租赁的执行成本,减少相互摩擦,并能利用土地权人的熟人社会的优势有效地化解矿农矛盾。
矿业用地首选股份合作制应属于来自市场主体实践的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不仅为农村矿业用地选定了基本途径,而且能为企业、农民各方带来互利互赢的发展机会。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稳定性和普遍性,为此,选择制度时必须尽量科学、准确。好的制度能保障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不科学的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是全国性的。所以,如果制度选择的条件不充分时,宁可让其空缺也不可仓促填充。我国矿业用地制度尚属空白,弥补空白时首先必须将多种用地途径比较和论证,在民主的基础上选择一条基本途径,然后再据此设置整体性矿业用地制度。目前,确定一条基本的矿业用地途径并整体设置矿业用地制度的任务还很艰巨,还需要更多人的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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