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人的权利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工作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探矿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权利,主要包括:
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③在勘查作业区和相邻地区通行;
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⑦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⑧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厂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回收的矿产品除外;
(2)探矿权人的义务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平均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交纳探矿权使用费; 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
的规定;
⑦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