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全国创建50个以上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目标

   2020-07-14 180

为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函通知,各地要按照政策引导、地方主体,一区一案、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择优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到2020年在全国创建50个以上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引领带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示范区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主要目标任务包括:


1、优化矿山布局,落实规划分区管理,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2、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矿企经营管理水平、开发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总体格局;


3、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管理规范;


4、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建立区域绿色勘查标准,建设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区内实施的勘查项目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大幅减少勘查工作对环境带来的扰动;


5、全面推进闭坑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统筹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土地可持续利用;


6、创新绿色发展管理,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标准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监管体系和利益共享体系,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市或县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近几年,国家也陆续发布了关于绿色矿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


2015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别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6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做了部署。明确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


2017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并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目标:


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二是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推动我国矿业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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