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煤焦油生产利用环节豁免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金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煤焦油豁免函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在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的豁免条件下,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煤焦油的收集、贮存、转移环节不属于豁免范围,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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