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采掘技术计划管理
第4.1.1条 采掘技术计划是编制矿山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它根据矿山生产的特点和规律,综合考虑矿山长远规划和国家及市场需要,结合矿山地质条件和开采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采掘设备及施工人员,安排采场衔接,以保证矿山持续均衡生产。
第4.1.2条 编制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遵循矿山发展的宏观规律,认真执行矿山的技术政策;
三、根据矿山长远发展的需要,加强探矿工作,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及部位,要求生产准备矿量要达到局核定标准,以保证矿山生产持续平衡;
四、充分回收国家矿产资源,降低矿石的损失和贫化,提高金属回收率;
五、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原材料消耗指标和成本指标;
六、充分发挥矿山生产能力,未达到设计能力的矿山,应采取措施,拟定计划,尽快达到设计能力;
七、确保安全生产,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4.1.3条 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是依据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的长远规划,结合当年的生产及市场等具体条件和国家要求编制的,因此各生产矿山必须认真做好矿山发展的五年到十年长远规划。
第4.1.4条 编制采掘技术计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一、矿山设计规模及核定产量;
二、开拓、运输、通风系统及回采顺序;
三、中段分层平面图,矿体纵投影图,各种井巷工程断面;
四、中段分层及采场矿量、品位和远景地质矿量。
第4.1.5条 采掘技术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文字、表格和图纸三部分
一、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上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计完成情况,重大技措、技术改造和科研进展情况,矿山技术政策执行情况,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2. 本年度采掘技术计划编制的依据、原则、特点、结果及存在问题;
3. 各生产环节及工艺衔接安排,动力、设备、劳动力安排,采选平衡安排,重点技术措施、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的安排,以及完成计划的措施;
4. 为下年度生产进行的生产准备。
二、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包括下列表格:
1. 产品、产量、产值计划汇总表;
2. 成品矿输出质量表;
3. 采选矿量平衡表;
4. 采选规模变化表;
5. 地质矿量、生产准备矿量保有计划表;
6. 生产准备矿量计划表;
7. 出矿质量表;
8. 矿山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表(采、选);
9. 井下掘进计划表;
10. 维简计划表;
11. 井下中深孔计划表;
12. 采场作业衔接计划表;
13. 重点技术措施、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计划表;
14. 开拓工程计划表;
15. 矿山地质探矿计划表;
16. 劳动生产率计划表;
17. 能源消耗计划表;
18. 职工人数、出勤率计划表。
三、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包括下列图纸:
1. 矿区总平面图;
2. 采掘计划综合平面图,横、纵剖面图;
3. 系统图;
4. 计划安排的形象进度图;
5. 阶段、分层采掘作业衔接按一、二、三、四季度分别用红、绿、黄、兰四种色彩标注在平面图纸上;
6. 典型的采矿方法图;
7. 重点工程单体设计。
四、季度、月份采掘技术计划编制内容与要求:
1. 季度、月份采掘技术计划是保证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实现的必要条件,要求比年度计划更具体:
2. 季度、月份计划内容包括:
(1)编制说明;
(2)产值、产品、产量表;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4)采区或生产部位作业计划表;
(5)地质矿量和生产准备矿量变动表;
(6)选矿计划表;
(7)重点工程计划表;
(8)技术措施、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计划表。
3. 季度、月份计划要求:
(1)季度计划在上季月末的13日至15日由各矿首先编制完成,局审查平衡后于28日以前下达局季度计划,各单位按局下达的计划修改编制完成后,在首月5日前报局;
(2)月计划在当月20日前由各矿安排下月计划,并按局生产会要求修改完善,计划于下月5日前报局。
第4.1.6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采掘技术计划,充分发动群众,计划要落实到基层班组,落实到机台和个人,并制定出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
第4.1.7条 年、季、月计划对主要指标、重点工程、措施工程、科研项目等要有明确要求和具体安排。采掘各工艺要平衡,确保生产准备矿量的保有标准。保证年、季、月计划正常均衡一致,实现稳产高产。
第4.1.8条 切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技术操作制定、设备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第4.1.9条 各级生产指挥系统,要根据下达的月作业计划,组织安排日、旬生产,及时发现生产中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请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4.1.10条 要严格按照采掘计划部位及工程量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修改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4.1.11条 认真做好计划统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
第4.1.12条 对无计划、无设计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列入计划施工,对无计划的施工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造成浪费和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4.1.13条 采掘技术计划批准后,矿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按月、季、年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向局汇报一次,半年书面总结汇报一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采掘技术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采掘技术计划检查的内容:
一、采掘关系和生产矿量;
二、矿床开采顺序和采掘部位;
三、贫、富矿开采情况;
四、采、充关系,矿柱回采比例,残矿回收,空区处理,土地复垦等;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重点技术措施,技术改造工程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节 地压管理及采空区处理
第4.2.1条 各矿山必须加强地压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仪器。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制定统一的顶板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
第4.2.2条 研究、总结矿山地压显现规律及影响地压显现的主要因素,一是地质环境的影响;二是采矿方法的影响。
第4.2.3条 根据矿床地质构造、矿岩物理力学特征、矿岩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及采空区分布情况进行岩体的稳定性程度评价。
第4.2.4条 根据地压规律和岩体稳定性程度,采取综合措施制定各矿山地压的控制方法,达到控制地压,维护矿岩稳定的目的。
地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崩落顶板围岩,形成覆盖层;
二、留矿石垫层或预留矿岩隔离带;
三、提高回采质量减少影响线:
1. 加强进路的支护和管理,防止破坏,使设计范围内的矿石全部按顺序崩落,不留残柱孤岛;
2. 提高中深孔质量和爆破质量,减少悬顶、推墙及大块等现象。
四、防止巷道破坏:
1. 加强管理,提高支护质量;
2. 研究、应用支护新技术;
3. 通过矿岩稳定性分级和影响线的位置对以易破坏巷道进行预测、防护。
五、研究确定合理回采顺序、采矿方法、矿山巷道和采场的断面形状,应使其长轴方向与最大主应力方向相一致;
六、尽量减少多水平同时作业,降低工作面应力集中区相互迭加,以免形成较大地压。
第4.2.5条 采场施工前及开采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介绍矿体和围岩地质构造、稳定程度和回采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定期检查采场及主要巷道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4.2.6条 采场顶板出现异常,如有冒顶迹象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及设备,并及时进行分析处理。
第4.2.7条 开采缓倾斜矿体时,矿山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和地质构造,确定采场顶板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和时间,当开采接近其最大允许面积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监控。
第4.2.8条 矿山应进行地表岩移和地压的观测工作,不断完善观测系统,改进观测手段,以便准确地作出地压预报。
第4.2.9条 地压活动异常的采场和主要巷道,当预示岩层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凡危及人员安全的废通道、井巷、采空区及塌陷区等,均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第4.2.10条 单位总工程师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地压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和制定控制地压活动的方案、措施。
第4.2.11条 各矿山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制定统一的空区处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
第4.2.12条 矿山应根据矿岩稳定程度和采矿方法,确定空区最大允许保有量及其保留期限,并报局主管部门批准。空区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崩落围岩、充填和封闭、隔离等方法。
第三节 残留、边角、零星矿回收管理
第4.3.1条 残留、边角、零星矿的计划范围
一、某一中段、分层或独立区域正规开采已全部结束并已办理完矿量核销手续,该中段、分层或独立区域的残留矿量;
二、因民采矿点破坏不能正规开采,并完成残矿回收设计,同意进行矿量核销的残留矿量;
三、经局认定,不适合进行正规开采的边角小矿体或矿段;
四、主矿体范围内,赋存条件极为复杂,难以进行正规开采的特殊矿段。
第4.3.2条 残留、边角、零星矿回收所得矿石统称为“回收矿”,参与全矿的产量指标计算。
第4.3.3条 回收矿作为自产矿量的一部分应列入采掘计划之中,并按回收区域和部位按计划上图。
第4.3.4条 各矿生产、地测部门负责对全矿适合残矿回收的区域和部位进行认真核查,查清残留矿量及开采空区现状,并实测填图,以此作为回收设计的依据。
第4.3.5条 正规开采已结束的中段、分层或独立区域的残留矿量,由采区或生产技术科提出回收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批准后,即可组织回收。
第4.3.6条 不适合进行正规开采的边角、零星小矿体,由矿生产技术科提出开采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批准,矿量在1万吨以上的,需经局审定后,方可进行回收。
第4.3.7条 被民采矿点破坏的主矿体及主矿体范围,赋存条件极为复杂,难以进行正规开采的特殊矿段,由矿完成回收设计方案,并报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回收。
第4.3.8条 回收矿要纳入矿山生产的正常管理,回收采场要有明确的边界,地测部门要定期进行实测填图,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4.3.9条 各矿应对回收矿的安全生产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加强采空区管理,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确定制度,并针对回收矿的特点,各矿应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4.3.10条 回收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设计人员必须熟悉现场,认真分析现状,采取灵活多样的回收方案,要加大安全措施工程的投入比例,保证人员出口通道及通风系统的畅通。
第四节 采场技术管理
第4.4.1条 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采场技术管理是矿山技术管理的基础,要在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的领导下,以生产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其他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职责明确。
第4.4.2条 采场设计和组织生产,应实行强化开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适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和本《规程》,达到安全、高效和低耗的要求,并降低开采损失和贫化。
第4.4.3条 矿山必须根据不同采矿方法的要求,加强出矿管理工作。采用崩落法的矿山应配专人负责出矿管理,认真执行覆岩下放矿的规定。
一、根据放矿条件,矿山要制定合理的放矿制度,编制放矿图表,严格执行控制放矿;
二、根据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矿截止品位,技术经济条件改变时,应重新确定放矿截止品位;
三、加强采场出矿过程中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接近截止品位的出矿点,每班须进行取样和化验,防止大量废石混入;
四、经确定终止的出矿点必须停止出矿作业,或漏斗应及时封闭。
第4.4.4条 采场出矿必须按月作业计划,合理均衡配矿,保持月出矿品位稳定,其波动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第4.4.5条 矿山必须建立健全采场验收制度,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制定采场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采场验收分阶段进行,各项作业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采场投产前应组织综合性验收,采场结束后进行最终验收。
第4.4.6条 矿山应建立健全采场技术档案,采场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资料,作出开采评价报告。采场最终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
第五节 矿量管理
第4.5.1条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资源性资产,必须严格管理,一是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二是加强民采矿点的管理,严防越层越界,乱采滥挖。
第4.5.2条 根据地质储量保有情况,结合矿山生产安排,区分可采和不可采的地质储量,计算可采各级储量保有期限,确定资源危机程度,及时提出进行下中段、深部及矿区外围的勘探建议,采取强有力措施,以保证矿山持续均衡生产。
第4.5.3条 各矿山应根据既能保证开拓、采准、备采工作和出矿的正常衔接,又不过多过早地投入工程的原则,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生产规模、采矿方法、开拓周期及开采现状等,定期核定适合本矿山实际的各级生产矿量保有期限,并报局批准后执行。
第4.5.4条 矿山编制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时,必须根据生产矿量保有期限的要求,提出探矿计划,安排矿山采掘工作量。季末、年末计算保有生产矿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探采结合,采掘并举,持续、均衡生产。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5.1.1条 根据档案分类,采矿技术资料是指我局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按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各类设计资料、台帐、竣工图等)。
第5.1.2条 所有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采矿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均由各单位技术部门收集、整理,并经审核组卷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5.1.3条 对违反保密法则,故意或过失泄露采矿技术资料,对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第二节 采矿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5.2.2条 资料归档范围
一、采矿生产中长远规划,年、季、月计划,年度采掘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初步设计,中段闭坑总结报告,开拓施工图设计,采准设计,重大技措工程设计,测量控制资料,采场台帐,年度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台帐及外出考察报告等;
二、各类工程的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三、获局级以上签定及获奖的科研项目资料;
四、制定的各类采矿技术标准、规程;
五、各期设计、勘探资料,控制系统资料。
第5.2.2条 归档要求
一、凡需归档的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表格、照片、磁盘等)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方案及上报重要指标应归档两份;
二、凡是矿山生产、建设、科研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相关文件材料;
三、外委设计项目应在委托部门收到资料后,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归档;
四、自行设计的项目应在设计工作完成之后两周内办理归档;
五、定期的文件材料(如月报、原始记录等)一年归档一次。
第三节 采矿技术资料的使用与保管和密级划分
第5.3.1条 资料存放要有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要严格做到“七防“(虫、鼠、光、尘、潮、盗、火)。
第5.3.2条 技术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需归档的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合理划分归类,划定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总工程师或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交档案部门管理。人员调动时,其所保存的资料应毫无遗漏地交部门负责人,决不允许把资料占为私有,更不允许私自处理掉。
第5.3.3条 需归档长期保存的材料要印刷或存盘。用钢笔书写(图纸为兰图)。
第5.3.4条 严格借阅手续。本单位借阅要有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借阅要有单位介绍信,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原则上不准摘抄、复印、带走,建立借阅台帐。
第5.3.5条 地测、采矿资料均为我局秘密资料,应严格按照《局秘密事项管理规定》定密、标密。具体规定详见《邯邢矿山局保密制度汇编(二)》(一九九六年八月)。
附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一般采用“必须”字样;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一般采用“应”字样;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一般采用“宜”、“可”或“一般”;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是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