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2020-01-29 中国矿业杨俊鹏 戴华阳 张建伟3920
核心提示: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2.1 绿色矿山的建设目标与现实要求差距大

截至2015年末,我们国家评选出四批共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其中第一批37家,第二批183家,第三批239家,第四批202家。2015年末,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经过评估验收,其中191家矿山企业通过验收评估,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其中第一批35家,第二批156家。我国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涉及到石油及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化工、非金属及建材等各类矿种,其分别为13家、237家、96家、118家、75家、59家、63家等(图1)。除了上海和天津,它们遍及我国的山东、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等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图2)。并建立了一批在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科技创新、社区和谐等方面的典型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模式[2] ,绿色矿山建设在全国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我国绿色矿山的创建速度,相对于我国10万多座矿山来说[3] ,数量明显偏少,距离全面建设和整体推进,还有较大差距。在当前新常态格局下,这种差距显得尤为突兀,这就促使了进一步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加快实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目标,并将绿色矿山建设向全面深层次地推进。

2.2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完善

建立健全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是为强化监督管理绿色矿山,推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在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面的技术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同时也是我国制定针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财税政策的重要抓手。目前出台的较为系统的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是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发布的,即《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验收评价指标及评分表》(中矿联发〔2014〕38号),该验收评价指标包括10大类,35项指标,其中仅有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选煤数量效率、科技创新投入比例、能耗指标、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等6个定量化指标,并给出了最低标准,其余均为定性指标,没有给出定量化的标准。目前绿色矿山建设缺少定量化指标的考核,也造成了当前难以获得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而且在绿色矿山实际应用过程中表现较为宏观,不具体,部分条件与我国目前矿山建设水平相当,或者是国家、社会、环境对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不具备更优更高性。因此,当前急需出台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指导或引导我国矿山向更高水平迈进。

2.3 国家配套系统专门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不明确和不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中明确提出了通过“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制度,逐步完善税费等经济政策等”,营造绿色矿山建设的良好环境[4]

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面,截至2015年底,国家级绿色矿山及其试点单位可以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5] 。在资源配置方面,仅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将给予绿色矿山企业政策倾斜。截止目前国家还未出台具体相应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在税费优惠方面,目前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文件,在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税费优惠与绿色矿山建设相关。

实施财税政策和资源配置政策,可以鼓励更多矿山企业参加绿色矿山建设,然而目前专门系统针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国家配套支持政策还不明确和不完善,造成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绿色矿山企业无法获得比非绿色矿山企业在政策支持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消弱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设立专门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专项财政资金。目前绿色矿山建设可以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是对于绿色矿山建设某个方面进行资金激励,造成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碎片化,根据当前我国财政资金使用的政策,后续将很难获得国家支持。而且这些财政资金非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也可以申请获得,而非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仅是在某个方面进行投入,而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是在绿色矿山建设的九个方面均进行了投入,却未获得优先财政支持的地位,导致财政资金激励机制无法获得最大化。二是未针对绿色矿山建设出台具体资源优先配置的政策,使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在申请矿业权方面没有获得优先地位,与在矿山建设过程中投入较少的非绿色矿山单位同台竞争。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未形成对绿色矿山鼓励,而对非绿色矿山限制或是惩治的局面。例如: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范围较少,仅仅特定综合利用方式进行退税;其次现行资源税还未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导致未对难采难选低品位矿石和综合利用进行优惠;企业在所得税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优惠幅度较小,仅按照相关设备投资额度的10%递减应纳税款,同时优惠范围有限。绿色矿山建设涉及方面多,投入资金相对较大,仅仅是特定几个方面和一般的税费优惠,很难激励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2.4 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部门,各级矿业协会为组织和技术支撑部门。例如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绿色矿山的指导工作,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全国绿色矿山组织和相关业务的支撑工作。虽然绿色矿山建设主体是矿山企业,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还涉及到矿山所在的多个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国土、环保、科技、安监、工信、税务、民政、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的村集体、农民等利益相关者。由于不同职能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管理目标不同,而利益相关者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诉求不一致,各方均是寻求各自权益的最大化,缺少各个相关方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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