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优先权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在勘查作业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8.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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