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建设铁路、输油管道、水库、工厂、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1、政策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2、压覆补偿评估范围:
针对不同种类矿业权和不同的压覆位置,对矿业权人权益损害的影响不同,应给予的补偿差异较大。权益损害程度按核心位置、重要位置和一般位置递减。一般对影响整体或核心位置的,压覆补偿评估范围为整个矿区范围:部分影响时压覆补偿评估范围为压覆区与矿区的重叠部分。
3、压覆补偿标准: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4、压覆补偿项目:
(1)压覆矿产资源的已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投入;
(3)压覆范围内的生产勘查投入;
(4)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
(5)其他损失。
5、压覆补偿的责任主体:
按“谁压覆、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
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申请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