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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9 粉体技术网9290
核心提示: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提升集约开发程度。到

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提升集约开发程度。到2020年,全省采矿权总数维持在1800个左右。

严格采石场管理,落实全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全省采石场总量控制在1150个以内。

(二)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8个):以战略性矿产和大中型矿区为主,划定高要河台金矿等8个重点矿区。

限制开采区(1个):珠江三角洲核心区,面积2.43万平方千米。建筑用石矿采矿权设置必须经过严格选址。

禁止开采区(237个)。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

矿产资源储备矿种:磷钇矿砂矿、独居石砂矿、重稀土矿、轻稀土矿等

矿产资源储备区(18个):电白县莲头独居石砂矿、新兴县高村锡石-独居石-锆英石砂矿、新兴县社墟独居石-锆英石砂矿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鼓励非金属矿山集约节约、规模开发和综合利用。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最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面积。对于空间共生资源,统筹安排开发顺序,实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建筑用石矿的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只适用于交通相对落后的偏远山区,各地应结合实际,对建筑用石矿的最低开采规模进行上浮调整。

新建矿山要鼓励做大做强,已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尽快完善和达标。逐步淘汰资源利用率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小型矿山。

深化矿产资源利用产业层次,鼓励提高矿产品加工深度,延伸下游产业链,实现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通过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矿产品附加值。

(二)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现有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250个绿色矿山,基本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适度控制铅、锌、钼、水泥用灰岩矿产开发利用强度,到2020年,水泥用灰岩5200万吨。

(二)、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23个):汉中北部玻璃用石英岩矿区等。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优化

严格控制新立采矿权,落实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和粘土砖厂整治目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严格矿山建设标准、环境准入标准和安全标准,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开采年限

根据矿山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管理,合理设定新建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其它非煤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3)矿产品结构调整

发展绿色建材。遵循市场规律,推进渭北水泥企业加快重组,发展新型环保水泥,做强关中新型干法水泥基地。加快发展新型墙体、保温绝热、建筑防水、建筑装饰装修等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依托优质饰面石材,大力发展新型、节能、环保的新产品。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厂。

大力发展超薄、超细、超纯的高、精、尖非金属矿产品;到2020年,使非金属矿产品逐步成为全省矿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节约与综合利用

对煤炭等大宗矿产在开采中应注意与其共生的铝土矿、高岭土、膨润土等分段分层开采,大力推进煤炭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等)及劣质煤的综合利用。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调控方向: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优势矿产;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严禁可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

调控指标:2020年,全省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限产保值;普通萤石年均增长不超过2%,砖瓦用粘土调控指标700万吨。

专栏 五主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二)、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15个):凤阳玻璃用石英岩,定远岩盐—石膏,繁昌水泥用灰岩,铜陵—南陵水泥用灰岩,安庆水泥用灰岩,池州水泥用灰岩,青阳—泾县方解石等。

重点矿种: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岩盐、石膏、方解石等。

限制开采区(12个):划定普通萤石等矿种分布地区为限制开采区。设置含山—和县普通萤石,广德普通萤石,泾县—宣州—宁国普通萤石,旌德—宁国—绩溪普通萤石,歙县—休宁普通萤石等为省级限制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三)、采矿权设置区划

非金属矿产:设置开采规划区块85个。其中:

(水泥、电石、熔剂、化工)用灰岩开采规划区块31个,面积35.14平方千米;

水泥配料开采规划区块3个,面积0.78平方千米;

方解石5个,面积2.42平方千米;

(冶金、熔剂)用白云岩开采规划区块7个,面积4.40平方千米;

玻璃用石英岩开采规划区块9个,面积1.92平方千米;

岩盐、石膏开采规划区块6个,面积20.34平方千米;

其他非金属开采规划区块24个,面积35.10平方千米。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优化水泥用灰岩等优势矿产开发利用宏观布局,提高规模集约开发程度;限制萤石、砖瓦用粘土等开采。

(2)积极引导绿色矿业发展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绿色矿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绿色矿业的示范管理,严格实施大中型生产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监督管理。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矿业结构优化,集约规模开发

规划目标年,全省矿山企业总数量控制在1500家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5%左右,小型矿山企业在基期年总数基础上压缩20%左右。重点压缩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非金属等小型矿山。

(2)供给侧结构改革,提质增效

限制砖瓦用粘土开采。禁止实心砖生产,限制砖瓦用粘土开采,提倡开拓砖瓦用粘土替代矿产(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页岩、砖瓦用风化残坡积层、煤矸石、尾矿砂等),积极推进空心砖、免烧砖、煤灰砖生产。

积极推进纳米材料和超细粉体材料发展。加强方解石、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沸石、珍珠岩、绢云母等矿产的深加工,积极推进超细粉体材料、纳米材料、改性材料和特殊用途材料等系列矿产品的开发利用,逐步达到国内领先地位。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大型露天矿山采用规范开采、高效开采,实施无废开采零排放综合技术。

(2)提高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功能化水平。推广应用纳米微粉制备技术、矿物改型改性新材料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非金属矿有效选矿、提纯、深加工水平,开发系列化矿产品,增加附加值。

(三)、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格局基本形成,绿色矿山达标率20%左右,大中型生产矿山实现绿色矿山达标,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鼓励开采钾盐、晶质石墨、冶金用石英岩、磷等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对石膏、石棉、重晶石、普通萤石和水泥用灰岩等15个优势矿种列入开采总量规划指标。

(二)、开采规划分区

国家规划矿区(13个)及重点矿区(22个):

阿克塞安南坝-红柳沟石棉矿;

临泽县正北山凹凸棒石粘土矿;

文县东风沟重晶石矿;

永登县中堡-大闸子石灰岩矿;

平凉市峡门乡-道沟水石灰岩矿;

夏河县麻尾山石灰岩矿。

(三)采矿权设置区划

对于市县发证管理的小型非金属或砂石粘土类矿产,原则上在集中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实施采矿权设置区划制度,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的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实施开采规划区块的局部调整和完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无需设探矿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加强钾盐、中低品位磷矿、萤石、石墨及其他特色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减少矿山废弃物的排放。

(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新建或改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调整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晶质石墨、优质硅石、硅灰石等矿产。鼓励开采矿种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设置采矿权,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和水平。

限制开采岩盐、芒硝、硫铁矿、石膏、水泥用灰岩、累托石粘土及各类砂矿等矿产,保护性开采绿松石、菊花石、百鹤玉等地方特色矿种。限制开采矿种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岩盐、石膏、水泥用灰岩等市场供过于求的矿种要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累托石粘土等在选冶技术过关前实行限采保护。

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乱挖破坏环境。

(二)、调控开发利用总量

我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有三类:磷矿、岩盐、石膏等地方优势且产能过剩矿种。

磷矿:控制采矿权总数,采矿权审批实行“减一增一”。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控制年度开采总量,深化矿业权整合,15万吨/年以下的小矿山关闭退出,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引导资源向大型重点磷化工企业集中。严禁采富弃贫,加强超埋深中厚磷矿层、大厚磷矿层、中磷层下磷层联合开采,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加强采矿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益。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95个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2200万吨(标矿)。

盐矿: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开发。通过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等方式,提高盐矿产量和资源利用率,适时推进潜江凹陷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3个以内,矿石产量预计800万吨。

石膏:扩建改造现有矿山,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实现规模化发展。规范采空区管理,加大地面塌陷灾害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力度。发展石膏深加工产品,鼓励开发环保、绿色新型石膏建材和高纯、超细、改性、高强石膏系列产品。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0个以内,产量控制在250万吨。

水泥用灰岩:重点调控水泥用灰岩的开采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矿山全部关闭退出,提高产业集中度。把环保作为去产能的重要条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矿山企业,城区周边的开采矿山逐步退出,通过布局调整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2个以内,产量控制在5500万吨。

饰面用石材:实行矿区统一规划与整体开采,推进矿山规范与达标,彻底改变矿山生产小、散、乱状态,实现矿区生产正规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改进矿山开采及加工工艺,提高荒料利用率和废石、尾渣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对石材废物运输处置监管,设置固定堆放场,严禁乱堆乱放,严控粉尘污染,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打造“绿色矿山、清洁园区、循环产业”。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80个以内,矿石产量达到3000万立方米。

(三)、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矿区:划分出重点矿区42个,面积749.79平方千米。其中宜昌北部磷矿重点矿区为国家规划矿区。

限制开采区:划分出限制开采区110个,面积2474.42平方千米。

禁止开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105处,面积17324.06平方千米。目前无法确定范围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禁采区,由市、县在审批矿权时予以落实。

(四)、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

加强磷矿、岩盐、石膏等优势矿产的保护,明确开采总量及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确保优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限制开发高磷铁矿、金红石及累托石粘土矿等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避免破坏和浪费资源。

(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规范开采准入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并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和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相关要求。

(2)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申请开采市场供过于求的矿种,原则上应按“减一增一”的要求审批采矿权;

申请国家和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不得突破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申请开采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或环保问题尚未解决的矿种,必须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认定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达到规范要求的选冶或环保工艺技术论证报告,取得选矿或环保工艺技术突破的企业可优先取得相应采矿权。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调整规模结构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优势及产能过剩矿产实行严格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划期内不再新建:

15万吨/年以下磷矿

9万吨/年以下硫铁矿

15万吨/年以下石膏

30万吨/年以下露天采石场

1万立方米/年以下饰面用石材

3万吨/年以下其它矿种的地下开采矿山。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

整顿关闭非法违法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各类小矿山。

到2020年,全省矿山总数减少到2200家;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2)加强产业链的延伸、拓展和耦合,优化产品结构

支持和引导优势磷化工企业兼并整合磷矿开采企业,加大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湿法磷酸精制替代热法磷酸生产精细磷化工产品。依托孝感、潜江等地资源优势,发展发挥有机硅产品开发优势,加快下游产品布局,建设有机硅生产基地。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鼓励高效综合采选,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鼓励矿山企业向规模化、机械化、智能化采矿发展,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在高效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达到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要求的共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分选;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开采方法、工艺及选矿设备应当科学、清洁、安全,矿山“三率”必须达到部颁要求,并通过调整优化采选方案、采选技术和生产工艺,努力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2)推进资源化利用,减少矿山“三废”排放

不断拓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扩大利用规模,实现有用组份梯级回收。积极推进尾矿低成本再选、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鼓励大型矿山综合回收尾砂、熔渣等废弃物中的稀散元素。

以磷石膏的资源化利用为重点,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进行矿山采空区充填、矿地复垦回填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推进矿井水循环利用,鼓励磷矿含悬浮物矿井水循环利用、采卤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金属矿山矿井水无害化处置和地热尾水回灌。

(三)、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全部矿山100%达到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中型矿山80%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争取大中型矿山60%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推广整合多个独立矿山的区域矿山建矿模式和边开采边恢复边归还的采矿用地新模式,发展“采前有规划、采中能控制、采后可恢复”的绿色采矿体系,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减沉开采等技术,积极推广源头节能减排绿色选冶技术、“环保化生产、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的绿色生产模式,促进矿产资源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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