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标准(试行)

   2020-07-16 170

一、依法办矿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有经过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

(四)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五)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综合利用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完成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

(二)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

(三)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废弃资源回收利用率高,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四)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达到自治区节能减排标准,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五)没有采富弃贫、浪费和破坏资源及环境的行为,产品结构合理,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三、技术创新

(一)在开采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和方式;

(二)露天开采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地进行,地下开采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矿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高;

(三)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矿山开采作业科技水平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四)实现生产全过程(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堆料和排渣等)无尘作业,有效减少丢矿压矿;

(五)生产全过程无尘作业,采剥合理,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

(六)“三同时”执行率达100%,落实环保措施并确保运转率达95%以上,选择无(少)污染的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材料和清洁能源。

四、矿山节能减排

(一)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能耗指标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二)保障开采区、运输区、加工区的道路硬化,加强防风抑尘设计及喷水降尘设施建设,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采取保洁措施;

(三)保障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产过程的小扰动、无毒害和少污染;

(四)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

(五)“三废”达标排放,噪声污染、震动危害达标,声环境质量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要求;

(六)矿区及矿石堆放场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的水质要求;

(七)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以上标准;

(八)废碴、尾矿(井下开采)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处置,无乱占河塘、田地堆放现象。

五、规范管理

(一)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作用、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健全包括绿色矿山建设在内的组织,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并按有关要求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矿山开采监理。矿山企业已签署并遵守《绿色矿山公约》;

(二)全面采用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模式,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工作;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

(四)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等有关报表,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五)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生产区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生活区的生活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

六、安全生产

(一)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法》,严格实施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完善安全防范各类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加大火工器材的管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

七、社区和谐

(一)寻求社区和矿山企业利益的一致,矿区经济发展计划贯穿生产的全过程;

(二)不断改善和保障民生,取得社区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信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矿地双赢;

(三)与当地社区、农牧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贯穿矿业开发全过程,及时处理草原林地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的其他采矿作业,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没有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设立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八、环境保护

(一)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完备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及生态重建方案并加以严格实施;

(二)资源开采不对生态环境、主要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地质灾害治理率达100%;

(三)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年投入达矿石销售收入的2%以上,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四)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管理措施得力,无安全隐患,对环境未造成破坏和污染;

(五)生产区、生活区和复垦区环境治理率、绿化覆盖率及生态修复率达标,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九、土地复垦

(一)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其次复垦成经济用地;

(二)严格按照国家“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三)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方案;

(四)复垦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时到位,使复垦工作有序进行;

(五)复垦技术方法和复垦率居全区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十、企业文化

(一)企业应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

(二)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三)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文体生活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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