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2020-07-16 170

    黑龙江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调查与询证,并对委托评估的该采矿权在2011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款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黑龙江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8-2号B栋1单元701B室。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0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99100023239。

2.评估委托人与采矿权受让人

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出让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受让人:勃利县联发煤矿。

矿山名称:勃利县联发煤矿。

矿山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

3.评估目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拟出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即“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并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为该矿采矿权出让提供作价参考的依据。

本评估项目即是对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的各种条件下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款值咨询意见。

4.评估对象及范围

    本项目矿山节能评估对象为:“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

    该矿经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开采6、6下煤层,采矿许可证号为C2300002009121120053180;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0.2216平方千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壹年零捌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

    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C2300002009121120053180号采矿许可证,具体坐标请到主管业务处室查询。

    上述两个矿区范围的实际拐点坐标一致,只是坐标系的差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矿区范围采用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中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采矿许可证范围,该范围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黑国土资储备字[2008]030号)确定的范围一致。本次评估以该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储量为主要地质(储量)依据。

5.评估基准日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规定,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选取2011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满足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二是主要是考虑了资料收集时间与该日期较近,以及为了与估算及相关行为衔接。

6.评估原则

6.1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

6.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

6.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6.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6.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

6.6 遵循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

6.7 遵循采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

6.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7.评估依据

7.1 法规依据

(1) 1996年8月26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 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6)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7)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8)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9)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1)    采矿许可证(证号:C2300002009121120053180);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X08090214964);

(3)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2209044);

(4)    矿山企业承诺书;

(5)    《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勃利县矿产地质勘探队,2006年);

(6)    关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黑国土资储备字[2008]030号);

(7) 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登记书(黑国土资矿采评登字[2011]第144号);

(8) 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

(9) 其他。

8. 采矿权概况

8.1  位置与交通

勃利县联发煤矿位于勃利县城东25千米处,距七台河市区8千米,距勃七铁路缸窑沟火车站10千米,有公路相通,交通较便利。

8.2  自然地理

    该矿区为丘陵地形,地势北高南低。区西南有七台河环绕,区中部有白家沟季节性河谷,河谷两岸为平缓地带,地面标高为200-350米。井田范围内海拔标高最低为210米,最高为240米,相对高差70米左右。现主井标高235.36米,矿区历年来最高洪水位线在200米左右。

    该区属寒温带大陆性气候,最高气温零上32-34℃(7-8月),最低气温零下32-36℃(12月-翌年1月),年平均气温3-3.5℃。11月至翌年4月为冻结期,冻结深度1.5-2.0米。年降雨量300-500毫米,多集中在7-9月。冬季以西北风为主,夏季多为东南风,风力一般2-3级,最大可达7-8级。

8.3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1956-1957年,108勘探队普查队对该区进行了概查工作。

1957-1958年,204勘探队在该区进行了普查找矿工作。

1963-1965年,该区属桃七南部普查勘探区,曾施工14个钻孔,并提交桃七南部普查勘探报告。

1966-1969年,进行桃七南部详查时施工20个钻孔,未提交详查报告。后进行桃山立井精查时把该区划出,称为桃七三区。

    由于历年来对该区的地勘工作属多头分散进行,资料收集和编制并未统一,所以1991年由勃利县地质矿产局出资,委托东煤地质局204勘探队地质技术咨询中心对该区地质资料进行收集和矿井调查、测绘,资料的整理及编制工作,并于1992年6月提交桃七三详查中间资料说明书,该说明书由204勘探队审查通过。

    2005年,勃利县矿产地质勘探队对勃利县联发煤矿进行储量核实,并提交储量核实报告。2005年9月9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黑国土资储备字[2005]428号文下达了“关于《黑龙江省(勃利煤田)桃七三区勃利县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其评审结果为:截止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2004年4月30日,勃利县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为6.51万吨。

    2006年,勃利县矿产地质勘探队对勃利县联发煤矿进行储量复核,并提交储量复核报告。2008年4月16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黑国土资储备字[2008]030号文下达了“关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其评审结果为:截止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2006年2月28日,勃利县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为19.62万吨。

8.4  地质概况

8.4.1  地层

勃利煤田桃七三区主要含煤地层为中生界下白垩统鸡西群城子河组和穆棱组,钻探控制的含煤地层总厚达1750米。属于桃七三区范围的煤系地层在51号以上(15号以上),厚度为942米,含煤27层,可采和局部可采16层。该区地层由新至老叙述是:

1、第四系,厚约0.5-5.0米,在河床中由冲积、洪积层的砂、砂土及砾岩组成,厚约3-5米,与下部地层为不整合接触。

2、穆棱含煤组,该组含有砾岩和含砾粗砂岩,其次是中砂岩和细砂岩,夹少量薄层粉砂岩组成。砾岩成分为石英质,滚圆度较好,砾径2-20毫米。

3、城子河组,该区主要含煤地层是城子河组的上段含煤地层(7段和6段)。

第7段上界至穆棱组底砾岩,下界为7号煤层,含煤16层左右,局部可采6-7层,基本全区可采一层(5号)。该段岩性粗细变化较大,岩性偏粗,含凝灰质粉砂岩3层,厚度517米。

第6段下界为15号煤层,岩性上部细,下部粗,可采煤层多,且较稳定,含凝灰质细-粉砂岩2-3层,其中以9号煤层下部8米处凝灰岩全区发育,厚约2米,是良好的对比标志。全段含煤13层,地层厚度260米。

8.4.2  构造

井田内含煤地层走向北西,倾向南西,倾角24O,未发现断层。

8.4.3  岩浆岩

未发现火成岩侵入体。

8.5  煤层

6#煤层,厚0.40米,单一结构,顶底板均为粉砂岩。

6下#煤层,厚0.40米,单一结构,顶底板均为粉砂岩。

8.6  煤质

6#煤层,灰份20.10%,挥发份24.50%,粘结特征7,低位发热量28.15 MJ/Kg。

6下#煤层,灰份21.34%,挥发份25.32%,粘结特征7,低位发热量27.34MJ/Kg。

煤种均为1/3焦煤。

8.7  开采技术条件

煤层顶底板岩石均为粉砂岩,较稳固。

该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5.50立方米/吨,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无自燃发火现象。

8.8  水文地质条件

    该区地层总体表现为砾岩、粗砂岩、中砂岩、粉砂岩,页岩和泥岩及粉砂岩少见,所以含水性好。但由于该区地表标高相差较大,整体渗透性弱,因此地下水主要表现为裂隙,孔隙潜水。综上所述,区内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尽管如此,鉴于联发煤矿周边已形成采空区,矿山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探放水原则,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9.矿山企业建设开发概况

勃利县联发煤矿始建于1996年,目前形成一对斜井,生产能力3万吨/年。

10.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鉴于勃利县联发煤矿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规模均为小型,开采方法简单,生产能力低,产品初级化,财务管理不规范,评估所需资料不齐全等特点,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

采矿权评估价值

SI

年销售收入

i

折现率

t

年序号(i=1,2,3,…,n)

n

评估计算年限

k

采矿权权益系数

11.评估指标与参数的选择

本次评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选取主要依据《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关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黑国土资储备字[2008]030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评估人员所了解掌握的资料确定。

评估所依据的储量估算资料评述:

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经对《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分析,评估认为,采用地质块段法估算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正确;资源储量类别、块段划分和参数确定基本合理,估算结果基本可靠;《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通过了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可作为评估依据。

12.主要评估参数的确定

12.1  矿山资源储量核定

12.1.1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黑国土资储备字[2008]030号)”,截止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2006年2月28日,勃利县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19.62万吨。其中: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1.22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8.40万吨。

本次采矿权价款评估为首次出让采矿权,评估的资源储量即为截止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2004年4月30日的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取值。

根据相关规范,本次评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信度系数取0.8。

据此确定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

1.22+18.40×0.8=15.94(万吨)。

12.1.2  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参考《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煤田桃七三区)联发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估人员确定该矿留设井筒煤柱(6#煤层333-1块段)1.22万吨。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煤矿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薄煤层:  小于1.3米     采区回采率不小于85%

中厚煤层:1.3-3.5米     采区回采率不小于80%

厚煤层:  大于3.5米     采区回采率不小于75%

该矿批采的煤层均属薄煤层,评估确定该矿煤层采区回采率为85%。井巷煤柱按50%回收。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区回采率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确定勃利县联发煤矿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

可采储量=(15.94-1.22)×85%+1.22×50%=13.12(万吨)。

12.2  采矿方案及开拓方式

该矿井的采矿方法为:地下开采,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开拓方式:片盘斜井开拓。

12.3  生产规模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本次评估确定其评估采用的生产规模(A)为3.0万吨/年。

12.4  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山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之间的关系,确定矿山的服务年限,其计算公式为:

T =  EQ \F(Q,A·K)

其中:

T

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规模

K

储量备用系数

矿井可采储量(Q)为13.12万吨;本次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A)为3.0万吨/年;储量备用系数(K)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取值范围为1.3-1.5。考虑到该矿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确定本次评估的储量备用系数取1.3。

代入公式计算:T =13.12÷(3.0×1.3)=3.36(年)。

本项目评估的矿山服务年限为3.36年,约3年4个月。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

12.5  产品方案

勃利县联发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为原煤。

12.6  销售收入

本次评估依据矿山交通条件、煤炭质量及评估人员所了解掌握的该地区同煤质的原煤坑口销售价格,确定其原煤评估销售价格为270.00元/吨(含税),不含税价格为230.77元/吨。

年销售收入=原煤产量×原煤销售价格= 3.0×230.77=692.31(万元)。

12.7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可知,原煤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3.5~4.5%;由于该矿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方式为斜井开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本项目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25%。

12.8  折现率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2006年第18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本次为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

13.评估过程

2011年11月22日,接受委托,介绍采矿权评估的有关事宜。

2012年1月4日,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翟福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杨英林(煤田地质高级工程师)在勃利县联发煤矿联系人陪同下,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采矿权及其周边进行实地查勘和产权核查,向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收集、核实了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设计资料。

勃利县联发煤矿始建于1996年,目前形成一对斜井,生产能力3万吨/年。经勘查该矿位于勃利县城东25千米处,距七台河市区8千米,有公路相通,交通较便利。

2012年1月5日,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选择合理的评估参数;评估人员按既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

2011年1月13日,按照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采矿权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14.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靠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83.41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肆仟壹佰元整。

15.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超过本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机构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本项目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而追加投资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人可委托本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有关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委托本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17.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机构只对该项目评估结论本身是否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本项目评估结论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得出的非市场价格,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

    本次对“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的评估结论仅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让“黑龙江省勃利县联发煤矿采矿权”这一评估目的及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9.评估假设前提

19.1  评估设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不变;

19.2  国家产业、财税、金融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9.3  以现有的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19.4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20.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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