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解读

   2020-07-14 610

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满足矿山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制定《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


《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矿山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助于优化矿山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节约资源、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山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材行业非金属矿山众多,面临着绿色矿山建设巨大任务。本文选登《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8、9部分为非金属矿企业提供更加突出绿色、环保、高效、和谐理念的标准。


8、矿山固体废物处置及其综合利用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来处置矿山固体废物。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坑,尾矿井下填充,或固废其他方式利用,减少土地占用。


8.1固体废物堆积场所选址


矿山固体废物和尾矿堆积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库址离矿井、选矿厂要近,最好位于矿山和选厂的下游方向。可使尾矿输送距离缩短,扬尘小,且可减少对选厂的不利影响;


b)尽量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及重点保护区,如不能则尽量位于下游方向;


c)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不搬迁或少搬迁村庄;


d)未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部;


e)尽量避开有不良地质现象的区域。


8.2固体废物堆放


8.2.1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安排专用、规范的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划定矿区范围外或造成污染。


8.2.2在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应采取封闭、遮挡、洒水、喷洒覆盖剂等方式抑制粉尘污染,对于煤矸石山应采取分层压实堆放、边坡绿化、孔隙中灌注石灰浆、黏土浆等方式隔绝空气,抑制自燃。


8.2.3对于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危害较重的固体废物应采取专门堆放措施,对固体废物堆放处及其周的地表、地下水质及土壤进行动态监测,预防固体废物污染水体、土境。


8.2.4自行按照管理要求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矸石山等堆场、边坡进行不稳定边坡和土壤环境破坏监测,确保消除诱发滑塌、矸石流等潜在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隐患,灾害、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8.2.5有效处置尾矿产生的粉尘污染物。


8.3固体废物堆积场所安全管理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和监督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废石和尾矿的临时堆积场所和永久堆积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


8.4固体废物回填


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区,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用于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等。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因矿制宜采用适用的填充开采技术。


8.5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8.5.1矿区应针对尾矿和采出废石编制综合利用评价报告,采取各种方式实现对尾矿和采出废石的最大限度资源化利用。


8.5.2结合矿产地实际情况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构成的反馈式环产业链,实现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8.5.3煤炭矿山应通过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生产肥料、回填复垦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8.5.4非煤矿山应通过尾矿有用金属、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废石提取有价金属、废石用作回填充料等方式,实现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8.5.5矿山对在露天剥离中出现的暂无利用价值的矿物(较低品位)集中堆放,避免资源浪费。


8.5.6对暂不能利用的尾矿,在符合安全和环保前提下,应按规定在尾矿库中进行集中存放。


9、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9.1矿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9.1.1建立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使用远矿废水。


9.1.2地下开采应积极使用保水开采、矿山帷幕注浆等技术方法,尽量减少矿山开拓和开采过程中对矿区含水层的破坏。


9.1.3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固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质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节约水资源,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9.1.4对矿山地表水体、地下矿山直接排放的废水,实施水环境监测,预防矿山水环境破坏。


9.1.5煤矿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出,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应超过70%,煤矿建设项目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生产水源,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循环利用洗煤废水,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矿井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9.1.6金属矿山矿井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区选矿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西北缺水地区尾矿水利用率不低于95%,化工非金属矿山废水处置率应达到100%。


9.2矿区地质灾害防治


9.2.1矿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结果,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制定相应的处指施。


9.2.2强化矿区地质环境监测活动,消除因矿山生产活动造成的不稳定边坡、地表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


9.3矿区废气及噪声排放控制


9.3.1按照“减量化、少排放”的原则,矿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应得到有效处置;矿区开拓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和噪声控制按6和7中有关要求执行。


9.3.2存在尾气排放的设备装置,其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9.3.3矿区机械设备应安装消声装置或场地修筑隔音设施,降低施工噪音。


9.3.4有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应远离居民区或采用建筑物隔离。


9.4矿区土地复垦


9.4.1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土地复垦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划,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按计划、按期完成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量,提交达到质量要求的恢复后的场地绿化景观成果。


9.4.2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应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


9.5矿山闭坑


9.5.1矿山企业应有矿山闭坑设计和实施方案。对矿山闭坑后土地资源的利用有规划方案,除矿区土地复垦之外,有条件的可以规划为矿山公园、科普基地等。


9.5.2矿山达到闭坑条件时,矿山开采主体应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有关采掘工程、采空区、不安全隐患等),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解读


近日,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起草的《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正式发布。“绿色矿业”概念,自2007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提出以来,终于有了自己的标准。


标准出来了,意味着从此建设绿色矿山的门槛更高了。而门槛高才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绿色矿山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共有4批661家矿山企业被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这些试点单位基本构建起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和所处地域特点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


但是总体上看,绿色矿山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占比仍较少,且标准不一,亟待通过建立标准体系来规范和引领全国矿业行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就是符合这些需求的“及时雨”。


与此前我国有关矿山建设与生产的要求相比,《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更加突出绿色、环保、高效、和谐的理念,涵盖矿山建设期、运行期和关闭期全过程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及在建矿山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公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开发建设,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更高的准入门槛。


在矿山规划阶段,该标准在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编制矿区绿色矿山发展规划的要求;在矿山开采阶段,对露天开采的,增加了剥离的地表土及第四系覆盖层应单独堆存,开挖的土石、围岩等建设期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置等要求;对地下开采的,提出了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方法的要求,对共伴生矿产开采在提出综合利用、开采层序的同时,特别提出了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要求;在选矿回收阶段,明确提出了废水闭路循环、固体废物的安全和资源化处置等要求;在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中,增加了矿区废气及噪声排放控制的要求。


如此全面细化的标准要求,不仅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参考,更是将某些矿山企业“偷奸耍滑”的行为挡在门外,因为只有达到如此“苛刻”的要求,才能称之为绿色矿山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我国矿业行业绿色发展要符合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刚刚在京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的适时出台正符合这些新时代的新要求,符合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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