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民主煤炭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区域:黑龙江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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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3-16 17:33
  • 到期:2022-03-22 已过期
详细说明

黑龙江省东宁市民主煤炭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12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规〔2020〕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以挂牌方式对黑龙江省东宁市民主煤炭普查探矿权进行公开出让,并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矿业权交易平台

出 让 人: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 300号 )

交易平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 址:http://www.hljggzyjyw.org.cn

二、出让探矿权简要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出让年限为探矿权首次设立年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竞买人获得竞买资格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探矿权出让区域的技术资料和参与竞买的有关文件全部查阅并认可。

2.竞得人须按相关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3.探矿工作结束后,地质勘查成果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应急、生态、林草、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矿山需按照2018年10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地表附着物、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由采矿权申请人自行与当地政府、村及利益相关人协商处理到位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采矿权设置。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由采矿权申请人自行报批。

4.探矿权人不得在勘查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探矿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5.探矿权人应在勘查结束后按要求汇交勘查资料至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并将报告报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留存。

三、竞买人资质条件及申请要求

(一)竞买人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外商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注册资本金达到出让项目挂牌起始价或以上。应当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3.未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内,同时出具竞买人征信报告以及与注册资金相匹配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二)竞买申请要求

本次挂牌出让只接受竞买申请人网上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联合竞买等方式申请。

1.报名时间:2022年 2 月 23日9时至2022年 3 月 22 日16时(北京时间,下同)。

2.申请方式: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ljggzyjyw.org.cn)——“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竞买人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竞买申请,并在2022年 3 月 22日15时前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是否获得竞买资格。获得竞买资格后,请于2022年 3 月 22 日1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足额交纳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给定的账户,方可参与挂牌活动。

3.申请材料: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网站上传(原件扫描件、PDF格式)以下材料:

(1)探矿权竞买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加竞买保证书;

(5)银行出具不低于该宗探矿权挂牌起始价的资金证明(截至报名之日前3个月内的);

(6)外商企业还须上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挂牌文件获取途径

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请按照“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办理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ljggzyjyw.org.cn)交易平台,在 2022年 2 月 23 日9时至2022年 3 月 22 日15时,下载本项目的出让文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

交易平台:本次出让的探矿权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牌交易。

公告时间:2022年 2 月 23 日9时至2022年 3 月 22 日16时 。

挂牌竞价时间:2022年 3 月23日9时至2022年4月 6日16时。

请各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按时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在预定的出价开始时间,按照交易规则出价参与交易。

六、确定竞得人标准、方法及出让合同签订

1.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设有挂牌起始价,按照报价不低于挂牌起始价且为最高报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时无继续竞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如有多人,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挂牌期限截止时有意愿继续竞价的,通过电子竞价确定竞得人。报价均低于挂牌起始价的,不成交。

2.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与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3.竞得人应按《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

七、竞买保证金的处置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八、风险提示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煤矿整治整合升级改造政策对“探转采”可能带来更多的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充分了解和考虑找矿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风险,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2.竞买申请人参与报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地质资料无异议接受,对参与挂牌活动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4.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5.探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探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探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九、交易异议的处理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按照异议的情形,分别由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予以澄清。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其他

1.本次出让活动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的报名。

2.本次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3.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4.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需在2022年 4月 8日17时前到牡丹江市 自然资源局(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 300号 ) 620 室与其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5.竞得人应根据《探矿权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不能按时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由其承担相应损失:

(1)竞得人拒绝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按《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拒绝签订的;

(3)竞得人未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

(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竞得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需要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林地、草原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8.外商竞得人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9.本次探矿权出让结果将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单 位: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于先生

联系电话:0453 - 6223037(办) 13504536420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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